201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各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尽快制定贫困退出具体方案,明确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并重点指出要在贫困退出工作中做好对扶贫对象的跟踪研判,及时发现和解决扶贫对象的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直到今天,我国仍没有建立相对统一的、完善的脱贫户退出机制,即使2016年《意见》出台后各省制定了相应的退出实施方案,每年各地均有一定贫困人口退出贫困序列,成为俗称的“退出户”,但实际上大部分“退出户”退出形同虚设,除了身份变更为“退出户”,其政策待遇和监测力度与当时的一般“贫困户”差异性不大。这种方式一视同仁的帮扶政策在脱贫攻坚期间有效推进全面脱贫,避免“退出户”出现返贫风险。然而我们现在已经实现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这其中大部分人正常情况下不存在返贫风险,继续让他们待在保障序列,享受优于“一般农户”的政策帮扶,不仅增加地方财政负担,也容易激化脱贫户与“一般农户”的矛盾纠纷,不利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关于健全脱贫户有序退出机制建议
(一)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体系
完善退出机制是为了更好地帮助他人,因此退出的前提是拥有一套健全的防返贫监控机制,以保证退出人群在有返贫风险时能及时发现、精准帮扶。要充分利用数字信息技术构建大数据平台,强化动态监测、管理,对脱贫户、监测户的日常生活状况变化进行动态监测,为退出工作提供更真实、有效的数据资料,及时优化调整扶贫资源配置。
(二)合理设计退出评估指标,建立公平公正的退出评估机制
建议国家层面出台脱贫户退出机制指导意见,同时在退出条件评判上给予省、市一定权限,如退出条件应充分考虑脱贫户所处地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等,应从家庭收入来源、收入增长情况、家庭支出构成、个人意向等多个维度评判脱贫户是否符合退出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脱贫户主动申请退出,构建以个人主动申请退出或村“两委”建议退出——乡(镇)级政府评估——县(区)级政府核实——村内公告退出——上报市级政府销号的退出机制。结合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体系,实现脱贫户满足条件可退出,有需要可进入动态管理,有效统筹脱贫户保障资金,用于乡村振兴建设、重点人群保障帮扶,进一步推进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201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各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尽快制定贫困退出具体方案,明确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并重点指出要在贫困退出工作中做好对扶贫对象的跟踪研判,及时发现和解决扶贫对象的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直到今天,我国仍没有建立相对统一的、完善的脱贫户退出机制,即使2016年《意见》出台后各省制定了相应的退出实施方案,每年各地均有一定贫困人口退出贫困序列,成为俗称的“退出户”,但实际上大部分“退出户”退出形同虚设,除了身份变更为“退出户”,其政策待遇和监测力度与当时的一般“贫困户”差异性不大。这种方式一视同仁的帮扶政策在脱贫攻坚期间有效推进全面脱贫,避免“退出户”出现返贫风险。然而我们现在已经实现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这其中大部分人正常情况下不存在返贫风险,继续让他们待在保障序列,享受优于“一般农户”的政策帮扶,不仅增加地方财政负担,也容易激化脱贫户与“一般农户”的矛盾纠纷,不利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关于健全脱贫户有序退出机制建议
(一)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体系
完善退出机制是为了更好地帮助他人,因此退出的前提是拥有一套健全的防返贫监控机制,以保证退出人群在有返贫风险时能及时发现、精准帮扶。要充分利用数字信息技术构建大数据平台,强化动态监测、管理,对脱贫户、监测户的日常生活状况变化进行动态监测,为退出工作提供更真实、有效的数据资料,及时优化调整扶贫资源配置。
(二)合理设计退出评估指标,建立公平公正的退出评估机制
建议国家层面出台脱贫户退出机制指导意见,同时在退出条件评判上给予省、市一定权限,如退出条件应充分考虑脱贫户所处地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等,应从家庭收入来源、收入增长情况、家庭支出构成、个人意向等多个维度评判脱贫户是否符合退出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脱贫户主动申请退出,构建以个人主动申请退出或村“两委”建议退出——乡(镇)级政府评估——县(区)级政府核实——村内公告退出——上报市级政府销号的退出机制。结合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体系,实现脱贫户满足条件可退出,有需要可进入动态管理,有效统筹脱贫户保障资金,用于乡村振兴建设、重点人群保障帮扶,进一步推进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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