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20-11-18 16:11    来源: 民革柳州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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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执行律师业务活动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和收集获取有关证据的权利。《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律师的一项基本权利。

律师的调查取证问题困扰了律师行业多年,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发展,有的律师不得已,只能放弃相关案件;有的各显神通,通过私人关系或其他渠道、手段获得需要的证据,使本来堂堂正正的法律工作变得遮遮掩掩,多数律师都曾因为调查取证受阻而感到十分无奈。实际工作中,律师调查取证难涉及的部门和行业涵盖了工商、房产、民政、电信、银行、医院、物业公司等各类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原告代理律师查询被告房产、户籍等信息时难度较大。如:原告代理律师按照法律规定,准备齐全相关资料后前往某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告名下的不动产,被要求提供被告名下的房屋的具体坐落,否则就无法查询,这导致很多案件的原告无法及时申请法院保全被告名下的房产,容易给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提供了机会,进而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律师到派出所查询被告户籍信息时,部分地市派出所除了要求律师提供的材料外,还需要律师提供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而法院立案的条件是需要提供被告身份信息,导致案件无法推进;有些地方甚至出现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前往相关单位调查取证,仍然受阻的情况。以上种种情况的出现,都为都为律师的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

律师的调查取证,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原告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上促进裁判的公平公正,对于人权保障也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针对律师调查取证工作中遇到的调查取证困难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规范律师调查取证制度,实现取证流程标准化。职能部门对律师调查取证作出统一的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查阅程序。建议有条件的公共服务部门安排熟知政策和法律的专人接待律师、公检法司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将流程标准化程序化,通过定期交流和宣传、预先知会、正式公告、事后评价等手段,使政府职能部门熟悉并习惯律师取证流程,并最终成为政府职能部门配合工作中的一部分。

二是落实“放管服”在司法领域的改革,实现信息查阅便利化。目前很多地市在公安办证大厅或派出所即可实现查询全国公民的信息,不需要当事人跑到当地派出所查询户籍信息,广西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律师查询房产信息,只要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查询介绍信即可到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查询当事人房产信息,实现以人查房。建议全面推行“放管服”在司法领域的改革,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实现在其他地市可以以人查房,在家门口就可以调查全国各地当事人的户籍信息,为律师调查取证提供便利。

三是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保障律师权利合法化。《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申请和自行调查取证权,但对律师调查取证范围及程序,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如何行使,接受申请的司法机关如何受理、应在什么时间内完成调查、调查结果如何反馈等方面都没有具体规定。建议通过健全、完善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法律体系,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完整有效的制度体系,完善律师调查取证的程序和步骤,加强对妨碍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救济和律师滥用调查取证权的监督等,依法有效地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如浙江省、安徽省等已先后印发了《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的工作规范》,为律师取证“撑腰”,取得了很好的反响,值得借鉴和推广。

四是培育公民法治观念,倡导证据意识大众化。信任源于了解,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加强司法信息传播,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引导。引导社会大众用理性思维和法治观念看待律师调查取证问题,积极对待和处理律师取证工作;培育社会大众的证据意识,将能够证明自己权利的书证、物证等妥善收集和保存起来,为后期律师协助维权提供便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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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11-18 16:11    来源: 民革柳州市委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执行律师业务活动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和收集获取有关证据的权利。《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律师的一项基本权利。

律师的调查取证问题困扰了律师行业多年,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发展,有的律师不得已,只能放弃相关案件;有的各显神通,通过私人关系或其他渠道、手段获得需要的证据,使本来堂堂正正的法律工作变得遮遮掩掩,多数律师都曾因为调查取证受阻而感到十分无奈。实际工作中,律师调查取证难涉及的部门和行业涵盖了工商、房产、民政、电信、银行、医院、物业公司等各类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原告代理律师查询被告房产、户籍等信息时难度较大。如:原告代理律师按照法律规定,准备齐全相关资料后前往某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告名下的不动产,被要求提供被告名下的房屋的具体坐落,否则就无法查询,这导致很多案件的原告无法及时申请法院保全被告名下的房产,容易给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提供了机会,进而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律师到派出所查询被告户籍信息时,部分地市派出所除了要求律师提供的材料外,还需要律师提供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而法院立案的条件是需要提供被告身份信息,导致案件无法推进;有些地方甚至出现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前往相关单位调查取证,仍然受阻的情况。以上种种情况的出现,都为都为律师的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

律师的调查取证,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原告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上促进裁判的公平公正,对于人权保障也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针对律师调查取证工作中遇到的调查取证困难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规范律师调查取证制度,实现取证流程标准化。职能部门对律师调查取证作出统一的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查阅程序。建议有条件的公共服务部门安排熟知政策和法律的专人接待律师、公检法司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将流程标准化程序化,通过定期交流和宣传、预先知会、正式公告、事后评价等手段,使政府职能部门熟悉并习惯律师取证流程,并最终成为政府职能部门配合工作中的一部分。

二是落实“放管服”在司法领域的改革,实现信息查阅便利化。目前很多地市在公安办证大厅或派出所即可实现查询全国公民的信息,不需要当事人跑到当地派出所查询户籍信息,广西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律师查询房产信息,只要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查询介绍信即可到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查询当事人房产信息,实现以人查房。建议全面推行“放管服”在司法领域的改革,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实现在其他地市可以以人查房,在家门口就可以调查全国各地当事人的户籍信息,为律师调查取证提供便利。

三是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保障律师权利合法化。《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申请和自行调查取证权,但对律师调查取证范围及程序,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如何行使,接受申请的司法机关如何受理、应在什么时间内完成调查、调查结果如何反馈等方面都没有具体规定。建议通过健全、完善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法律体系,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完整有效的制度体系,完善律师调查取证的程序和步骤,加强对妨碍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救济和律师滥用调查取证权的监督等,依法有效地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如浙江省、安徽省等已先后印发了《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的工作规范》,为律师取证“撑腰”,取得了很好的反响,值得借鉴和推广。

四是培育公民法治观念,倡导证据意识大众化。信任源于了解,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加强司法信息传播,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引导。引导社会大众用理性思维和法治观念看待律师调查取证问题,积极对待和处理律师取证工作;培育社会大众的证据意识,将能够证明自己权利的书证、物证等妥善收集和保存起来,为后期律师协助维权提供便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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